產品詳情
女方因婚外情離婚 法院判決賠償前夫損失
女方因婚外情離婚 法院判決賠償前夫損失
案例介紹:河北省承德成都婚外情調查取證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某(女)賠償原告劉某(男)經濟損失2.0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法院查明,1995年8月3日,家住承德市雙橋區(qū)的劉某與王某結婚,第二年6月30日,王某生一女嬰。今年初,劉某帶女兒看病時,發(fā)現(xiàn)女兒血型與自己的血型不符合,便于2月9日帶女兒到北京一家司法物證鑒定中心作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根據(jù)DNA遺傳標記分析結果,不支持劉某是其女兒的生物學父親。真相大白后,劉某與王某于3月2日達成離婚協(xié)議。
4月6日,劉某起訴到法院,訴稱被告給其物質上造成巨大損失,精神帶來巨大打擊,要求被告賠償物質損失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