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軌調查:離婚后一年內財產分割
一、離婚后一年內財產分割
離婚后一年內財產分割,婚前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因為這些財產是在結婚前取得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分割。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后對婚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是口頭約定并且雙方沒有爭議,那么在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后歸共同所有,那么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如果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因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而增值,那么增值部分應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對婚前財產進行了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并且這些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應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
總之,離婚時婚前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但如果有約定或者因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而增值,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
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分割離婚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后買房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時,不動產分割的處理方式如下:婚
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于婚前財產之一,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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